子女的抚养不是问题,两个孩子她如果要的话可以任选一个,不要的话,我可以一个人抚养.只是她做了结育手术,如果我提出上诉的话,是不是要我给她什么赔偿呢?
无须赔偿
2001年我提出离婚,我的妻子提出要我赔偿她精神损失费用按每年3万年来算,这是合理的吗?
无过错,不赔偿。
如果是我提出离婚上诉的话,我将要赔偿她什么呢?
答案同上。
离婚一般只是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婚姻关系,一般主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1、婚姻关系是否解除;2夫妻财产分割问题;3、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主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上只要是婚后共同财产就应该一人一半,至于你提到的赔偿问题,法律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应该向对方作出赔偿: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应互相协商,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协商不成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他的意见,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
有关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方的要求无理,但你们的财产需要分割。
对方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之间只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如果你提出离婚,也无须赔偿对方什么损失.
她坚持不离,我是不是只有起诉这条路?
怎样才算是分居2年?
是的,如果她坚持不离,你只能起诉到法院,这是你唯一的途径。
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处所共同居住满两年。
我常年在外打工,每年只有春节回家10天左右,但我们已经有5年没发生过性关系。05年春节前几天晚上,我们又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我打了她几下,这是我第一次打她,当晚她的家人来把她和她的衣物全部拿走了,后来听说她在06年回家看过几次孩子,06年春节我没回家,她在我家过了3天。
请问我们这样算不算分居?
分居时间从何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