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姐属于事实婚姻,如果男方起诉离婚,你姐应当应诉,这样你姐有主张权利的机会,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应诉,对你姐没有什么好处,也不会因为你姐不应诉法院就不判.
你好!
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婚姻关系。
只能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其他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被告乃一农村妇女,没文化,没见识,人又太老实,饱受原告欺负及精神折磨.于2008年春节,再次要求一同外出被拒引发冲突.被告一怒之下携带两个儿子回娘家诉苦.原告见两个儿子离家,携同其母亲及姐姐姐夫,来到被告娘家,认错并要求接回妻儿.被告亲人竭力劝夫妻和解,被告终于同意与其回家.其实原告只想要两个儿子,对被告根本没有感情,认错也只是想欺骗被告把儿子骗回家.若是被告独自一人回娘家,原告肯定不闻不问,从其婚后第二年开始再也没有来被告娘家,甚至对岳父岳母连个问安电话都没打过,就可以看出。
果然,被告和儿子同原告回到家后,原告便原型毕露.日复一日,被告见原告并无悔解之心,终于对其死心,住了三个月后,携大儿子再次回娘家。至今9个多月,原告及其家人朋友,没有一次来被告娘家找人,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有。
于2008年12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在其诉状中多处歪曲事实,将责任全都加到被告头上。
下面是原告民事起诉状原文(除姓名等个人资料外,一字未改):
原告:XX,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上饶镇XXXXXX,手机XXXXXXXXXXXX
被告,XX,女,31岁,汉族,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XX村(住饶平县上饶镇XXXX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两个孩子,长子XXX,2000年2月29日出生,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次子XXX,2001年6月8日出生,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应由各自负责。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正月在广州市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同年8月同居生活,生育两个孩子长子XXX,2000年2月29日出生;次子XXX,2001年6月8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于2008年正月初三日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出逃回娘家,后经原告及房亲共七人赶到她娘家将她带回,被告回到夫家住了几天又带走了长子XXX,原告请房亲十多人到处寻找,未见人影。在今年七月被告来电给她工厂一起打工的工友杨某某,我母亲听杨某说:XXX(被告)现已在普宁娘家,不回XXX(原告)家了。可然一直至今也没有一个电话给XXX(原告),现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名存实忘。
综上所述,以上情况有我村干部及亲朋多人为证,鉴于以上事实,因被告造成严重过错,导致婚姻悲剧,孩子失去母爱,因此,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事实,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并解除婚姻关系。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08年12月18日
上面是原告的诉状,原告在状纸中多处歪曲事实,如:
1、2008年正月从娘家回原告家后,不是几天就走,是3个月后才走。
2、2008年正月,被告回娘家是带着两个儿子,原告隐去不说。
3、原告说是共七人追至被告娘家,但被告娘家人只见到4人。
4、原告所谓的寻找被告,为何一直没到被告娘家寻找,甚至一个电话都没有。
5、事实原因是原告根本不尊重被告,根本不关心其妻儿,只把被告只做生儿育女的工具,从其诉状用词可见,被告回娘家需经其同意,否则就是出逃,请问被告是在押犯人吗?需要出逃!!!被告跟原告生活十年,付出了青春,饱受创伤,其余一无所得。
现因被告及娘家是农民生活贫穷,现其生活已经很困难了,实无法再为诉讼支付费用,且开庭法院是饶洋法庭,路途逃远,单纯诉讼期间的车费生活费,对其现在的生活便是一个大负担。考虑生活问题,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各养一个儿子。其共同生活圈子又是在原告家里,想请其家人亲朋为被告做证,难度极大。加上其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应诉胜诉依然一无所得,为了不给现在的生活产生负担,被告考虑不应诉。
在此,不应诉可以吗,不应诉与败诉是否一样。各有什么法律后果(请具体说明)。应诉胜诉有什么好处。们的指点!
一个急需要帮助的弱者
20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