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世纪的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到1688年“光荣革命”,标志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在英国最终确立。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来约束国王的权力,后来,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王权做了进一步的具体限制,并且把包括国王继承权和任命法官等重大问题的权力都掌握在议会手里。通过这些法律文献,国家的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2)通过19世纪的议会改革,选举权不断扩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得到长足发展;随着责任内阁制的确立,两党制的发展,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制日趋完善起来。
(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国王是国家元首,但统而不治;奉行议会至上和分权制衡的原则。
(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有利于缓解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到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它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展。对于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其他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迄今为止,从世界范围来看,代议制度成为众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努力实现民主的重要实践途径。
1).《大宪章》开始限制王权。
2)。1640~1688年,英国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在光荣革命后,1689年英国国王接受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