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扩展资料:
案例:征地拆迁补偿中 经营性用房有一定的补偿
2015年3月,市民王先生家附近一大片区域被列为征地拆迁范围。本来这对于王先生一家来说算是喜事,但是在与征收部门谈过几次以后,王先生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王先生家房子的性质是住宅,但他觉得征地拆迁按照住宅来计算并不合适,因为早在2005年王先生就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王先生觉得自己房子是用于经营的,应该按照经营性用房实施征收。
为了弄清征收计算规则,王先生找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贾政和律师寻求帮助。贾政和律师介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征收人于2010年7月1日前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规定认定后,根据其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其中规定了,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30%补偿;2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40%补偿;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评估结果的50%补偿。
之后,在贾政和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调取了自己的完税凭证,然后带上了营业执照重新去和征收部门洽谈,最终王先生和征收部门达成了协议,开心地搬进了新家。
贾政和律师表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地的情况都不一样。就拿王先生来说,虽然他家最终按照经营性用房来实施征收,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用于实际经营的住宅在征地过程中都能按照经营性用房来计算。
贾政和律师提醒,经营性用房的评估价格固然比住宅高,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营性用房得到的补偿并不一定比住宅高,原因是按照经营性用房补偿做多也只能按照评估价格50%来进行补偿,所以有些地段可能按照住房计算更划算,被征收者在征收过程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做最后决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征地拆迁补偿中 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
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拆迁人应当按法律规定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时,房产证上登记是商业用房的,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偿。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也就是房主证上登记的是商业用途。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第二种情况是,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3)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