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 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 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 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 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 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的规定,借贷本金 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 错承担相应责任。
2、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 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 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的规定,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企业违规借贷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 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4、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借贷风险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很多情况下被认定是无效的,当然也有很多情况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们看一下被认定无效的情况1、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2、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民,进行非法集资或者发放贷款;3、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高额转贷会触犯相关的法律,被认定为无效,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资金需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间相互借款,只是规定了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利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所急需资金的,孳息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