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