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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以下内容供参考: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