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表明你是被逼写的借条,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方面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条还是欠条?借条或许还有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