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7.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8.安放录音或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进行偷拍偷录,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或家中,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9.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