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2024-12-23 07: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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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回答2:

  1.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是民法中一个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

    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他方受到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

  2. 《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回答3:

第一、不当得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有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获利的一方的行为不是非法的,但获得的利益却没有前提,就如我充电话费充到你的手机上去了,你是不当得利,但这并不是你的过错。侵占则有所不同,其获利的方式一般来说是主动的。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必须他方受到损失;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
  第二、侵占在我国《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由此看出,侵占罪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财物,重要的一点其占有方式为非法占有。
  第三、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数额”,而是要看案件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侵占罪中的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同样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对象,他们都属于特定人。
  最后,个人认为不当得利在行为人拒不交出或返还的情形下能转为侵占罪,无疑混淆了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对象,使刑法不当地侵入到民法所调整的领域。
  希望采纳。谢谢

回答4:

1、概念不同: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2、性质不同:不当得利属民事责任;侵占罪属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