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王某与李某结婚时,男方王某的父母置备了一份彩礼送给李家。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在分割财产时,王某要求李家返还结婚时自己父母准备的彩礼。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答疑
判断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要视情况而定。按照传统习俗,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不能单纯地归结为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彩礼的性质,应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的父母为了子女结婚的出资,按此理解,彩礼似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是一方给付给对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接受了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要返还彩礼。本案中,王某父母给李某的彩礼,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阐述,应该是要返还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理荟萃
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习俗。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彩礼,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女方应该退还。此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