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省政府调任。
市公安局局长是由市委提名到市人大常委会并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市公安局长相当于处级(当然,不考虑现实中的公安局长又是副市长的情形)。各地领导编制是各地的人大任免的,省公安厅长与市公安局长只有领导关系,不存在任免情形。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安局
理论上市公安局局长应当由市长提名,市人大来任命。但是现实中公安局局长一般同时是市委常委,属于副厅级干部,属于省管干部,其人选一般是由省委常委决定,然后以省委组织部的名义任命该人为市委常委,接着再走市人大任命其为公安局长的套路。
市公安局局长基本上是由市委常委或者副市长兼任属于副厅级干部(地级市)他的任免所要牵扯的部门有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
同级市委任命他为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经市长向人大提名为公安局局长建议人选 人大审议后 任命其为局长
市长任命,在市里有人事关系,但公安厅长也要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