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体育的法规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持续、规范的工作或活动体系。我国现行的社会体育法规制度主要包括:
1.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我国自195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劳动卫国体育制度》。 1964年,该制度改名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 1975年又改称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发布了进一步修改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可以根据条件施行。为推动职工锻炼, 1989年全国总工会推出了与之配套的《全国职工健身七项标准》。经过几十年发展,体育殿炼标准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体育制度。国家体委在对它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又积极准备建立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2.广播操、工间操制度。 1951年,全国体总、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发出《关于推行广播体操活动的联合通知》,逐步在全国建立起广播体操制度。 1954年和1955年,国家又先后推出了少年广播体操和儿童广播体操。至今,已推行了7套成人广播体操、5套少年广播体操和7套儿童广播体操,并于1992年推出幼儿广播体操。 1954年,政务院曾发出《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活动的通知》, 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予以重申。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工间操、班前操等体育活动制度。
3.争创全国体育先进县制度。国家体委1984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县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为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加强和改革县的体育工作,决定自198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体育先进县活动”,并同时制定了《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办法》及其细则, 1987年又对该办法和细则做了修改。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4次评选工作,命名了388个“全国体育先进县”,对农村体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体委与有关方面正在对评选条件做进一步修订,以使争创体育先进县制度更好地坚持下法。
4.群众体育评比制度。 1979年,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群体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群众体育要建立评比制度,树立比先进找差距的社会风气。在全国范围内,除开展评选田径之乡、争创体育先进县等以外,还特别建立了综合性的群众体育评定制度。1989年,国家体委发布了《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以后又几次修改并提出实施细则,同时定期进行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目前,推动城市体育发展的体育先进城市评比办法也在拟定之中。
5.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