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当同时存在动产与不动产遗产,并且动产价值大于不动产,若有充足证据,以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出于诉讼方便,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起诉为佳。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遗产地,一般是不动产所在地。但出现问题中的情况,以比较的集中的财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也可以。这主要涉及遗产纠纷的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也有管辖权。这样会出现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