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四条就是关于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问题,本律师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生效。公正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中国法院二零七年度案例,婚姻家庭继承卷,对这个问题有详细介绍。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