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原则上是共同债务,但有例外情形:
对此问题,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即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 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2、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
要看资金的用途,用于共同生活的,算作共同债务。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时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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