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有可能。
刑事处罚与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即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犯罪和刑罚。刑事处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并科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免于整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科处刑罚。
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大量条文规定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 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概念,刑事责任包含犯罪和刑罚两个问题,而刑事处罚主要指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对被告人的犯罪认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仅免于刑事处罚仍是在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条文中就可以看出,犯罪是前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量刑情节,因为对他们犯罪做出的也是有罪判决,仅是因为有法定情节,因此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就是不在追究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