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人可以要求拷贝录像吗?

而且没有复议的话 后面我们不服 还有什么解决途径……谢谢...
2024-11-26 0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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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车祸受害人可以要求拷贝录像。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中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回答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拷贝录像应该可以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事故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只是证据之一,既然是民事证据,双方都应该经过质证的,如果经过复核对事故认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赔偿诉讼中要求法庭对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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