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发生事故,人们却认为搭乘双方完全是自愿的,且车主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性质的免费为搭乘人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却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自愿搭乘不代表自愿承担遭受事故的风险,此外人的生命、财产受法律保护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虽然私家车搭乘,从严格意义上讲私家车属于非营运车辆,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了事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不能以无偿义务为由,而不承担责。
当然公平原则,如果要求车主按照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悖于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法律对该类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适用过错原则,如果乘车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平衡搭乘人和车主的利益冲突。现实的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也认可了应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的原则。
协议能否免除责任?
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在事前和搭乘人签订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害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免责声明,旨在规避法律责任。许多搭乘人也感觉无所谓,因此各式各样的协议书也大量存在。那么这些协议是不是能免除车主的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是说,对于人身伤害,无论驾驶员是否有过错,即使双方约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受害人仍可依法获得赔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从法律上讲也是无效的。但对于财产损失,如果驾驶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双方约定免责的有效,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转过来你看看,另楼上的好意施惠行为并非旨在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免除甲的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第三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所以本案中不存在免责事由,甲应该赔偿。)
我是快乐搬运工,供你参考!
你的这种情况还要看但是收取了对方的费用,如果收取了,那么就是成立了一个客运合同,造成的结果就由你帮对方进行承担,但是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你们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这属于民法中的好意施惠,是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的。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