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照片上有没有出现你的名字?出现了名字,只能证明单位和你提出过解除合同的事情。如果没有你的名字,就什么也不能证明。
第二,拍照只能证明单位对你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谈判过程。所以单位坚持的“说当初只是协商,因员工不同意就收回了,并未强制送达”说法是驳不倒的。你没有签收,单位也没有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就不能证明送达。
第三,开庭时,只能用照片作为证据,强调单位对你提出过解除合同的事实,同时指出,合同中没有补偿的条款。强调自己的无辜。还要强调对方没有给你安排工作的事实。
4、单位的到岗通知是在立案后送达的,可以不理会。
1、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来决定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当时应该拿原件作为证据;
2、如果偷偷拍照,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被申请人不承认,那么应当对方答辩;
3、这个证据是用人单位掌握的,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你拒收的后果,主动权就在单位手里了。
如果单位认为你收了对他有理,单位只需要证人证明当场送达给你是你拒收。
如果单位认为你没收对他有利,单位可以说本想发送给你但后来还在协商所以实际没给你(实际上你手里也确实没有)。
看单位的律师水平吧。
(话外音:很多人觉得“拒收”很牛B,但往往损害的是自己的权利,特别是拒收司法机关送达的文书。)
1、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没有安排工作以及扣下一个月工资和年终奖,都是引发劳动争议的证据。
3、劳动仲裁的立案在先,单位通知在后,可不予理睬。
不用担心,既然已经到了这个程度,向前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