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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第一次颁布是在明朝洪武十二年,朱元璋主持编纂、颁布了《大明律》。
1368年,明朝建立后,朱元璋直接参与了《大明律》的制订,根据李善长的建议,主要以唐律为参考对象。
《大明律》的编纂过程很长,开始叫做《洪武七年律》,后来经过修改又制订了《洪武二十二年律》,由于朱元璋贯彻重典治吏的方针,所以另外颁布的《大诰》凌驾于《大明律》之上,将明律基本上闲置。到了洪武三十年,朱元璋认为天下已经安定,可以减轻对不法官吏的镇压了,于是在这年又修订《洪武二十二年律》,编成《洪武三十年律》颁布全国执行。到此,《大明律》才最后确定。
《大明律》颁布后,朱元璋还命令子孙们要严格遵守,不许违背,不许更改,否则要以变乱祖制罪论处。所以《大明律》一直用到了明朝灭亡也没有进行更改。定型的《大明律》在编纂体例上学习了《元典章》,律首还是名例,然后依照六部分别排列,各篇下设门类,总共三十门。
大明律在法律条文上也是学习了唐朝内容,但比唐律要简便很多,有的是将几条合并,有的则是自己独创的内容。
洪武七年。即公元1375年。
朱元璋大规模修订《大明律》开始于洪武六年十一月,次年二月书成进上,名曰《大明律》,篇目仿《唐律》,分“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十二门。这部洪武七年《大明律》就体例来看,完全是《唐律》的翻版,就内容来说,则由四部分组成:一是采用吴元年“旧律”,二是“续律”,三是吴元年“旧令”上升为律,四是立国以来法律实践中的“因事制律”。体例虽旧,但律条内容为据明初社会状况因时而设,且较“吴元年律”有很大的进步。比如,有鉴于“吴元年律”量刑过重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七年《大明律》对此有所救弊,摒去了一些较为严酷的条文,整体上科罪量刑远较《唐律》等著名法典严峻。
1374年第一次颁布,途中多次修改。1550,1585,1500。分别为修改日。
历史上1374年1月6日 明朝《大明律》首次颁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