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国至今,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从来不办未婚证只有结婚、离婚、补证。所谓百姓口中人所传的未婚证或未婚证明,民政部早有规定,婚姻登记处不对当事人个婚姻状况作出证明,登过记结婚证丢失,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没有结婚登记记录的,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出具日期是当天,证字号是随机派发(各地有所不同但大致一样)。
所以不出什么单身、未婚、初婚、二婚证明。一是政策不准许。二是有个案子,当事人在国外留学并注册结婚,国内跟本并有他的登记记录,结果出了个证明,后来成了被告。三是公平原则,婚姻登记处是对自愿结合的男女见证的地方,相当于过去的证婚人。登记员是国家委任的官方见证人,也就是监誓人
所有婚姻处都必须听从中国民政部指挥,可以自已打电话至中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问一下。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带户口、身份证,当事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出申请出具。(有的地方要照片有的地方不要)
还有提醒当事人,例如与身份证、户口相关业务问公安局、生孩子找计生局、旅游找旅行社等、机关各部各行其事、各司其职、关于专业性技术知识直接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少浪费时间,少走弯路,以勉被人误导,担误事。
根据本人经验
一、先去本地婚姻登记处办理未婚证明(只有一张纸),需要提供两张大一寸红底免冠彩照,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的主页和本人页)
二、然后到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填写申请表,需要提供一张未婚证明的复印件,户口本。
三、再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未婚证,需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照,户口本及之前在居委会办理的申请表。
注:办证不需缴费,另外,提供的未婚证明(婚姻登记处办理)时间要在当月才有效
先去居委会,然后去派出所办理,很容易的,不用钱,准备好照片,身份证,户口本
自建国至今,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从来不办未婚证只有结婚、离婚、补证。所谓百姓口中人所传的未婚证或未婚证明,民政部早有规定,婚姻登记处不对当事人个婚姻状况作出证明,登过记结婚证丢失,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没有结婚登记记录的,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出具日期是当天,证字号是随机派发(各地有所不同但大致一样)。
所以不出什么单身、未婚、初婚、二婚证明。一是政策不准许。二是有个案子,当事人在国外留学并注册结婚,国内跟本并有他的登记记录,结果出了个证明,后来成了被告。三是公平原则,婚姻登记处是对自愿结合的男女见证的地方,相当于过去的证婚人。登记员是国家委任的官方见证人,也就是监誓人
所有婚姻处都必须听从中国民政部指挥,可以自已打电话至中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问一下。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带户口、身份证,当事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出申请出具。(有的地方要照片有的地方不要)
还有提醒当事人,例如与身份证、户口相关业务问公安局、生孩子找计生局、旅游找旅行社等、机关各部各行其事、各司其职、关于专业性技术知识直接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少浪费时间,少走弯路,以勉被人误导,担误事。
应该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色的小本子。承办单位名称
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
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
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
户籍所在地
,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
申请人
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
户口簿
、
身份证
,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
生育服务证
〉、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
政策外生育的,需持
社会抚养费
征收收据等
证件
,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
婚姻
、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
职业
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