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不必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等到以后需要时,再对全部的赔偿提起诉讼。
1、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最好是在治疗终结后就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已经知道的误工费用一并起诉。如果后续需要后续治疗,可以等费用发生再起诉。
起诉一次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