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城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局,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阿城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阿城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为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区城市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哈尔滨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依照当事人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对拆迁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被拆迁房屋为唯一房源的被拆迁人,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4.5万元的,按4.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1万元照顾;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17000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140元计算,电话迁移费按每户70元计算。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一般营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三、房屋拆迁临迁补助费
拆迁人对自行临迁的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迁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二)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临迁补助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迁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18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三)停产停业损失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准给予损失补助。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助;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助。对不能提供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为: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位于市区主要街道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4元;被拆迁非住宅房屋位于市区非主要街道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四、公有住宅房屋补偿金额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经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同意,可以将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金额部分支付给被拆迁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五、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最低限价
市区房屋拆迁补偿最低限价每平方米850元。
六、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被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七、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阿城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项目。
八、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