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是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付款是作为对货物或服务的报酬而支付款项。
区别:
1、性质不同: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全部或一部,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议付是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2、特点不同: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付款在支付全部金额时,一切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支付部分金额时,只消灭已支付部分的票据关系,其余票据关系仍存在。
3、环节不同: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环节。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扩展资料:
用户付款注意事项:
1、付款要依据合法真实有效且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的单据。
2、付款要取得对方的收据或签字,银行存款付款要取得银行回执。
3、要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
4、假如客户信誉良好,多会在样品检验合格后及时签发客检证实。但有些客户会故意拖延签发客检证的时间,导致出口方不能及时交单议付。因此碰到有此项条款的信用证,出口商需特别留意及时寄样和催客户及时签发客检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议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付款
��UCP600引入付款(Honour)概念,并对议付(Negotiation)做了一定的修改。人们对它们的区别较少注意,甚至将其混为一谈。事实上,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付款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其他银行受付款义务人委托代付款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或单据,其性质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这两中行为在对汇票的要求、受益人取得款项的途径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比较这两者的不同,可以澄清认识,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二者有以下不同:
��1.付款可以不要求开立汇票,而议付则要求开立汇票。付款的三种方式中(即期、延期和承兑)只有承兑要求必须开立汇票,其他两种方式是没有此种要求的。而对于议付,受益人通过议付行购买汇票和单据得到兑现,汇票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因此必须开立汇票。而且该汇票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汇票的受款人应做成指示式抬头(Pay to the order of XXX)。
��2.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从付款行取得的货款是不受追索的;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货款是有可能受追索的。这是付款和议付最大的不同。
��3.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可从付款行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款项是打过折扣的。议付行在议付时,通常要扣除垫款期间(即寄单索偿与得到付款期间)的利息、手续费等项费用及外汇利差,因此,受益人从议付行不能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
��4.在付款中,付款行承担审单风险,但不承担信贷风险;而议付情况下议付行不承担审单风险,但承担信贷风险。付款行有责任谨慎地审核单据,查找不符之处。一旦付款行凭不符单据付款,开证行是不负偿付义务的,而付款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又是不能追索的,因此,付款行有审单风险。在接到开证行付款委托时,付款行可以用开证行提供款项完成付款,也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付款行是没有信贷风险的。而在议付情况下,议付行在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受益人追偿,在此意义上,议付行不承担审单风险。由于议付行是以自有资金垫付的,若开证行拒付,它可能向受益人追不回货款而承担信贷风险。
��此外,完成“付款”与完成“议付”的银行也不完全一样。开证行只能称为“付款”行为,而不能称为“议付”;议付行只能称为“议付”,不能称为“付款”;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或保兑行既可以称为“付款”,也可以称为“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