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同时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事实形成的合同确实无效吗

2024-12-18 2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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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如下: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原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次民法典编纂时,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已经没有这一事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事由,民法典编纂时,民法总则对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已不认为是合同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可撤销事由。
对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予以保留。
因此此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不需要撤销。

回答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同时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事实,形成的合同确实是无效的。
合同既然是无效的,就不需要撤销了。撤销是针对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