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扩展资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从你提问的时间来看,已经不需要专门的运营资质了。治污服务供需双方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当然政府方面的监管是另外一回事情。主要依据是“国办[2014]5号文-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环办[2014]31号文-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文-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综上,这是放管服,深化改革,激活市场活力,建立良性市场机制的顶层设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环保部已经取消了其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环保部《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精神,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对其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许可予以废止。
根据上述要求及我省实际,我厅已经启动了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行政许可的报批程序。因此,从即日起不再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审批和甲级资质预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