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
扩展资料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
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扩展资料:
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
1、范围的广泛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大量的经济法律,类型丰富,这是经济利益主体的外化性要求:每个经济利益上有几个特定的主题来代表,维护和法律追求,实现各种经济利益的和谐发展,最终达到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地位的层级性
这里的层级与层级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层级更强调纵向与横向等级的统一。在理解经济法主体的层次性时,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并不是国家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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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权力的需要则是根据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依法进行合理分配的需要。经济法中的“权责统一原则”就是“以责定权,以责定利”。
如果我们只看到经济法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管理和管理,但忽略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的经济法律,将会有本末车的风险,摇晃的基石经济法律的主题系统的存在。
3、角色的变动性
特定的经济法的主体,因其“角色”的不同在不同的经济关系,外部类型也使其主体和内容与各种各样的交错和转换;
如一个主题可能是运营商(相对于生产者),或卖方(而不是消费者),和可能的竞争对手(相对于其他竞争对手),或由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相对于政府),甚至是授权的业务经理(相对于行业内的其他运营商)等等。
主体角色变化的根本原因除了经济关系的流动性和复杂性外,还在于主体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