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此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刑法对其规定的法定首选刑是死刑,除非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否则,触犯此罪的人,难免一死。但一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大可不必自乱方寸,俗话说得好,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只要我们应对得当,犯故意杀人罪,亦可高挂免死牌。本律师结合多年的死刑辩护经验,为您支几招。
故意杀人免死第一招:坚定求生的信念
故意杀人之后,长期以来积淀在人们心中的“杀人偿命”的报复观念,使得大多数人魂飞魄散,六神无主,以为自己必死无疑,因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有时还心生一种“砍头不过一个碗大的疤”、“老子二十年以后又是一条好汉”的英雄气概,大有慷慨赴死的味道,因而,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的时候,不认真考虑,随口乱说,而侦查员和检察官为追求案件效率和政绩,从快从重处理刑事案件成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一贯办事风格,大多数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只记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情节,对其有利的情节充耳不闻,有时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忆案情”,诱导犯罪嫌疑人说“你反正死路一条,随便怎么说都无所谓”,犯罪嫌疑人此时如果没有强烈的求生欲望,不加审查讯问笔录中所记录的事项,将使得卷宗里面呈现的犯罪事实有可能完全与客观事实脱节!可以说,一个心灰意冷、完全没有求生欲望的人,你跟他讲什么都没有用,他不可能去积极寻求应对之策,亦不可能认真对待每一件事和每一句话,如果他这一道防线失守,那对他将是致命的!所以,坚定求生的欲望,是新的生命开始的前提和基础。
故意杀人免死第二招:谨慎讲好每一句话,牢记讲过的话,尽可能地讲圆话。
每当开庭的时候辩护人指出案件的事实真相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一致时,公诉人无不例外地引用某一卷某一页被告人的第一次供述如何如何,第二次供述又如何如何,可以说,如果被告人的口供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基本保持一致时,被告人想在法庭审理阶段翻供要得到法庭的采信是基本不可能的,尽管我们在为其辩护的时候从其诸多供述中找出了很多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但法庭审理毕竟不同于数学推理,当你自己以前都是这样讲时,别人为何要怀疑对你自己不利的言行的真实性呢?正因为如此,很多被告人都为其自己不慎的言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所以,谨慎讲好每一句话显得非常重要。当然,讲出来了的话,你要记得才行。通常来讲,办案人员为获得口供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防止节外生枝,他们都会三番五次地来讯问被告人,直到他们认为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时方才罢手,这样,就要求我们记住自己讲过的每一句话,上次讲的话要与下次讲的话能够自圆其说,否则,势必会让他们看出破绽,从而引发他们继续毫无休止地侦查下去,有可能没有这样的事也要整出这样的事来,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付出的代价也就太大了。
故意杀人免死第三招:通盘考虑全案,确定口供的基调和方向
被办案机关抓起来后,不讲话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法制程度不是很高的国家,如果你不讲话的话,有可能招来各种各样的刑事侦讯手段,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之前,就应当通盘考虑案情,明确哪些情节该讲,哪些情节不该讲,哪些情节该模糊化处理(通常来讲,已明确无误的事实该讲,自认为办案单位无法掌握的事实不该讲,自认为办案单位不可能确切掌握的事实模糊化处理),哪些情节该先讲,哪些情节该后讲,哪些情节暂时不能讲(通常办案单位已查明的事实先讲,有可能已查明的事实后讲,暂未查明的事实不能讲)。明确了这一些之后,你就能灵活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了。
故意杀人免死第四招:自首与立功,运用得当救命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上可以看出,自首与立功都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故意杀人罪的人,当自认为没有别的办法来解救自己时,争取自首和立功是一条很好的活命途径。
故意杀人免死第五招:事实模糊化,辩护空间大
对于任何一起案件,不管侦查机关介入时间的早晚,都是侦查机关事后对犯罪事实的还原,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所查明的法律事实可能与犯罪的客观事实不符,特别是当案件从发生到侦破之间间隔的时间很长时更是如此。换句话说,侦查机关很难还原真正的犯罪事实。如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能够尽可能地以模糊的语言来弱化犯罪事实,模糊犯罪事实本身,那么,有可能使办案单位所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律师的辩护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导致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故意杀人免死第六招:要想判决效果好,律师辩护不可少
有很多人犯了故意杀人罪以后,首要想到是他的亲戚朋友中有无在官场里面混的,或者有无与官场有牵连的朋友,在权力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的中国,有此想法本无可厚非,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对权力的监督不断加强,单纯通过走关系以逃一死的做法略显幼稚,毕竟,当官的最怕丢了自己的乌纱帽,他非常畏惧民愤以及舆论的压力,生怕给自己的政绩惹上半点污点,因而,其在决定是否用权力进行干预时,势必会权衡再三,一般不会轻举妄动,如果我们把希望都寄托于这种人身上,有可能错失救命的最佳时机,到头来悔之晚矣!而律师作为讼辩双方的一支对抗力量,随着律师地位的上升和律师职业水平的提升,将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为被告人指点迷津,减轻其心理负担
(二)指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诉讼活动,防止因言语不当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
(三)研究案卷材料,寻求控方破绽
(四)申请办案单位启动相关程序,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五)与办案单位深入沟通,确保适可而止
(六)寻求被害人谅解,减轻办案单位办案压力
(七)监督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办案,确保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1,自首
2,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发现未发现的罪。
3,有重大立功表现。
有任何法律问题, 请向我们提出。
这要看具体情况的
通常而言,又下列情形会有帮助:
1,有自首行为
2,有交代举报他人犯罪行为
3,被害人长期对被告暴力侵犯
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