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给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或村集体社员)的一种福利,在我们国家,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和划拨等,出让土地一般由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基建公有住房或公益事业类用地),农民建住房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无偿的。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各地都有相关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内容大体相同,申请批准的面积当然有标准。比如我这边规定: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过160平方米。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在以上内容的同时,我还是其他方面给你说几点。 1、首先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的集体所有土地。这里提到的“批准”,是指经土地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批准,而不是你所的村里,如果只经村里批准,那就是违法违规,越权审批。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审批绝不是某一级组织机构说了算,它是经层层级级审批的,而且要符合规划和规定。上述提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在现实中,它的权利已全权授托给土地管理部门。 3、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现状,不是很乐观,确实有很多地方,比较混乱。有些地方有你说的这种现象(村里越权审批、中饱私囊或是乱收费和乱摊派);有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缺位,基层管理部门(土地所、规划所)行政不作为,不制止未批先建的行为;有些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审批不到位,农用地未经转为建设用地,就给批准批准建房手续…… 你镇北村的情况,如果真如你所说,真是很严重。正常来讲,这种情况,大家的选择是要向当地纪委或上级管理部门检举了,严肃查处这种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但有几个事实也要考虑,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你自己综合分析。(1)村里划块地,就当批准给村民,如果当地政府部门或上级机关,短期内或没有决心制止这种歪风,你只能接受这种事实,再次通过这种方式努力获得一块地去建房;(2)从你几经努力都没有结果,你们家族在村里并不强势,那些村干部没把你当回事,你一旦没十足把握“咬死”他们,就别咬,到时反被咬,自己痛先不说,地基还继续更批不了;(3)别人可以,你不可以,你们是不是跟那班村里的人原来就有些过节,你还是仔细问下,他们为什么不给你盖的理由,对症下药;(4)我刚才说的几小点,有点助长他们威风的意思,不过没办法,哪怕通过县里职能部门走正常手续批,还是要在村里盖好几次村里的公章,他不给盖还是没办法取得审批。比如《**县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上村里委员签字,村长签字村委会盖章;(5)你如果想反抗,要做好不想得到审批的心理准备,还有做好在村里是否能立足的准备,告死那班“坏人”,待国家机关严肃查处这班孙子,老账新账一起算,另一届村委会上台后,也许你就取得了审批。 祝你成功。
最重要的是农民没有这个法律意识,再加上学不到,做干部的说什么就是什么,新宅基地都是通过村里拍卖销售取得的,农民一致都认为拍卖销售宅基地理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