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的温度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推出的条例规定的,例:《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等。
1、以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为例子。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2、以西安市的集中供热条例为例,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
扩展资料
特许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2、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4、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
集中供暖的温度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推出的条例规定的,例:《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等。
以西安市的集中供热条例为例,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集中供暖的温度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推出的条例规定的,例:《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等。
以西安市的集中供热条例为例,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扩展资料:
西安市集中供热不达标的,可以进行退款,甚至全额退款。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18度是基本问题。上下可以浮动2度。
低于14度就要退费的
集中供暖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是根据人们的生理需求而确定的。根据国家标准GB50019—20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集中供暖时,对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16℃—24℃之间,具有一定的波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