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禁止小排量汽车只是出于交通环境考虑而制定的一个规定,而不是法律。而且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作为支撑。这只是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并且减轻管理难度搞出来的,没有任何合法性可依。长安总裁伊家绪就曾经上书中央,要求取消这类规定,起到了一点效果。
主要是出于交通秩序的考虑,城市能承受的交通量是有限的,为了维护大部分人的利益(大部分的人都是依靠正规车辆来流通的,如大巴、中巴、的士、货车、轿车),所以要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小排放车辆很多都是不正规的拖拉机或改装的非正规车辆,跟摩托车一样都不利于管理,而且更容易带来交通问题),所以很多大城市都有这方面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