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辞职的时间是1个月又3天,此前你们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意味着对方没有在30天内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劳动法。
此外,你的试用期是3个月,你提出辞职的时间是在试用期内,按照《劳动法》试用期提出辞职需要提前3天,转为正式员工后才是一个月。
所以,聘用方肯定是违法且违规的,你可以就此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帮助并仲裁维权。但是,仲裁的时间一般较长,建议就对方违规内容和对方协商,你晚走两天,对方则补全你的工资。
扣工资
是不可以的
但是单位可以主张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经济损失基本会大于你的月工资
你可以进行所谓的维权
结果一般是你要承受你违法行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