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因性格不合而离婚的,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并不需要赔偿另一方的精神青春损失费和结婚所花的钱。但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双方应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夫妻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的,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会
不一定的
有的赔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