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物权确权纠纷案,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工厂 “房改政策文件”;适用于“上海高院”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沪高法(1996)250号】文件;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于《物权法》。
“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
“房改房”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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