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个公司上班,但签的是别的公司劳动合同,工资社保都是显示劳动合同单位,这样违法吗?

2024-11-24 1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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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具体要根据情况分析,你现在在的公司和合同上写的公司可能是关联单位,也有可能你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合同单位派遣到目前的公司,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公司给予合适的待遇,定期发放工资,代交社保,都是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但是如果相关的单位为空壳公司的,可能涉嫌规避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在一个公司上班,但签的是别的公司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其实很常见,比如:
①关联单位用工,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同时给其他关联企业提供劳动,造成劳动者在非合同上的单位工作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察招聘单位、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的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归属是关联企业中的某一企业,如题目描述的情况,如果平常的工资和社保是由劳动合同单位发,那么一般就不构成逃避责任,只是单纯地分派劳动而已,但是,如果合同上的单位为空壳公司且管理经营不善的话,依然有可能构成规避责任;
②劳务派遣,前几年有很多用人单位都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劳动关系认定,但最近《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明确区分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相应地,用人单位是“用工管理关系”),根据题目中的表述,似乎并不属于该情况。
可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与员工签订合同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只要是正规经营的公司,一般不构成规避风险,也就不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回答2:

不违法。类似于劳务外包性质,签订合同的公司与你是雇佣关系,将你外派至现在的公司办公而已。

回答3:

不违法。劳动关系仍然在别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此时存在委派用工的情况,虽然涉嫌混同但是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