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需要单身证明但是民政局不给开怎么办?

2024-11-28 16: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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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涉外婚姻除涉台或者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在国外结婚,可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关于涉外婚姻不再需要单身证明的文件如下: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清单附件中所列的国家为: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也就是说,中国公民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单位证明”简化为“个人声明”。

与此同时,涉外婚姻状况“个人声明”公证认证手续为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此类公证一般可直接在当地使用,无须办理领事认证。

第二,国内涉外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单身证明”公证的形式,此类公证一般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之后,一是由中国外交部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二是由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认证,并代送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所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用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便成为单身证明的一种替代形式。

回答2:

单身证明不给开,可以让民政局帮忙打印一份自己的婚姻信息就好了嘛,那个婚姻状况是否婚否就是最好的单身证明呀。

回答3:

这种证明我认为确实不应该是民政局给你开的,而且目前为止也没有听说需要开单身证明的这个要求,所以你应该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解之后,他们会给出你建议的。

回答4:

你可以去跟自己的社区或者是村委会协商,让他们去跟民政局解释,这样的话就可以给你开了。

回答5:

可以出具一份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