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小学教员,今年与妻子离婚,3个孩子判与她生活。法院在判我支付子女抚养费时,要求我每月支付3个未成子女230元的抚养费(已占我月工资收入的50%),我认为法院判的抚养费太多。请问题: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有无法律规定?法律如何确定?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法律有具体的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看来,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对离婚后的父母应承担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从你的实际负担能力和3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的实际需要来看,230元的抚养费的判定是合法的,你必须履行父母对子女的这一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