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社部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可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2)未就业、已就业未办理托管、出国等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由学校直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考取研究生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入到被录取的高校或科研院所。
(4)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档案可存放创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5)毕业生档案由毕业院校统一邮寄或派送,不得交由个人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