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特点
公益性地质工作目前尚无严格的定义,一般是指:不直接为某个经营实体的经济利益服务,而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和长远需求服务,为社会和公众(包括经营实体)提供必要地质信息的工作。这类工作一般由政府出资(纳税人的钱),成果由社会共享(纳税人对成果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典型的实例是政府出资开展的地质填图工作,由此产生的地质图,以工本费的价格提供社会使用,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使用权。商业性地质工作,指由经营实体出资为商业性目的而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者对成果享有排他使用权,虽然按规定须向国家汇交资料,但一般要在实体获得一定经济回报或超过一定期限后,再予公开。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实质是经营主体依法投入必需的资金,通过商业运作确保地质工作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获得最佳的经营效益。
总体来看,划分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依据,不是工作内容,也不是地质工作的比例尺,而是投资主体和运行机制。界定一项地质工作是属于公益性还是商业性,主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和特点来综合判断:①从投资主体来看,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公共财政投资,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由企业投资(在特定情况下,政府也可进行具商业意义的投资);②从投资的目的和性质看,公益性地质调查属于非营利性的地质调查活动,商业性地质工作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③从成本补偿机制看,公益性地质工作由公共财政支持,采用经费核销制,主要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实现补偿,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支出则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通过企业整体利润实现投资补偿;④从产品来看,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成果使用不具排他性),而商业性地质工作提供的是私人产品(成果使用具有排他性)。
2.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关系
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区分商业性地质工作与公益性地质工作,将地质工作作为国家事业统一组织和实施。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是地质工作唯一的投资主体,也是地质信息唯一的消费主体,因为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是国家的分支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地质工作由企业运作,通过盈利得到发展,转而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政府出资和组织,为商业性地质工作开展了前期工作,减小了风险,奠定了基础。因此,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可以减轻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风险。广泛开展的商业性地质工作又有助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深化,对公益性地质成果起验证作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过双向互补,可以实现良性循环,持续发展。
公益性地质工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因此,要提倡创新意识、前瞻意识和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识。基础性地质工作(地质填图和区域地质调查)应该增加调查要素,扩展调查区域,加大调查深度,加快调查速度。调查要向人类活动最频繁的地区和海域、地下空间拓展,要向与环境和地下资源开发关系密切的领域拓展,要向关系到国家领土和领海完整、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领域和地区拓展。公益性地质工作要为整个商业性地质工作提供基础,要寻找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结合点,以此带动商业性地质工作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