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通过填写一份反对意见书向税务局总干事提出拒绝评估。反对意见书必须以印尼语的形式,在税务局发布相关文件(如评估通知书或征收通知书)后三个月内提交给相关部门。填写反对意见书通常并不视为可终止或延缓存在争议的相关纳税义务。税务局总干事在收到纳税人反对意见书后需在上诉的12个月内(从填写该意见书的日期开始)予以公布最终决定。若总干事未于固定期限内(12个月)作出相关决定,则视为反对意见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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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填写一份异议书寄给税务处长,纳税者们也许能够拒绝征税。异议书必须在税务局文件下达后三个月之内寄出,并且必须以印度尼西亚文填写。填写了反对书并不意味着可以停止或延迟缴纳异议中的税项。收到纳税者的异议书后,处长必须在即异议书填写日期起12个月之内在上诉书中表明决定。如果处长未能够在12个月之内作出决定,该项异议被认为上诉成功。
纳税人可以反对提交一份评估与税收总干事反对。反对必须提出后三个月内的税务办公室的文件(如评估或征收通知书)发行日期,必须在印尼语提交。申报的反对不正常停止或推迟付款义务有关的税。在收到纳税人的反对,总干事必须发出对上诉的范围内的12对异议申请之日起六个月的决定。如果总干事不会发出12个月内作出决定,被认为是成功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