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

2024-11-24 1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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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你的情况确实让人很同情。
抚养费: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和供养所支付的钱款。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您本身不抚养孩子,目前又是失业状态。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你是孩子的父亲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应该正视向孩子妈妈提出探视方案。无论对方是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孩子母亲向孩子隐瞒您父亲的身份是一种不成熟的表现,你可以勇敢的告诉孩子,我是你的父亲,爸爸妈妈离婚,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孩子母亲有其他过激的行为可以在来咨询。

回答2:

若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
则需要双方都同意方能修改离婚协议
且只能修改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抚养费应不能修改😳
另外
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探视权的
对方应予以协助
若强制阻拦
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抚养权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
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
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
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二)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
,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
,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
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满十周岁)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回答3:

我认为不应该增加,因为你不让孩子见你,而且,孩子认为他的爸爸不是你,她有什么理由增加抚养费呢?

回答4:

你可以答辩说,要求在增加是他的权利
但是我目前没有工作,自己也没有生活来源
履行以前的抚养费都困难
法院执行不能,就是判也不好执行,你可以要求把孩子给你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回答5:

通过开庭时你就说明你的诉求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