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
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随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交往。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根据探望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后者则探望时间相对长,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两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前者方式灵活,便于达成协议,但因时间短,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间的深入交流和沟通。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需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探望人有较好的居住与生活条件,并不应有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赌博、吸毒等。
(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
人民法院应根据探望权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对探望权的安排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周或每隔一周的周末,或是每月一次;署假或寒假的一段时间;重大节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二)方便探望人探望为原则
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安排探望时间;当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做好子女的说服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或教育子女拒绝探望,否则就侵害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行使探望权应该遵从什么准则?
探望权纠纷案子需求处理探望的时刻、地址、次数、方法,处理这类案子应先发动当事人自愿洽谈,因为探望自身就是处理一个爱情交流问题,只要两边自愿、调和地处理,才真实能到达探望的目的,不过已然走上法庭,两边总是存在必定的对立抵触,作为执法者,就要针对这些对立点依法合理地处理,提出处理定见。详细处理上,法令没有规定,但仍是有必定准则可循:1以尽量坚持子女正常学习日子、坚持安静心态为准则;2以照料有残疾一方为准则;3以便利可行的方法为准则;4以爸爸妈妈子女的实际爱情为准则。
行使探望权留意什么?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作业、居处、日子情况,主要以该方的便利为准则,探望时刻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法上以两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前经书面断定或获得对方书面赞同。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日子习惯、学习时刻,结合两边的居处地,以挑选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玩耍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刻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法上可适当答应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刻过长,地址过远。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沛尊重子女的定见,并考虑子女的日子、学习时刻组织,考虑两边的居处地,挑选适合的地址,探视时刻和次数以及是否答应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定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刻及次数。
以上就是行使探望权应该遵从什么准则,行使探望权留意什么的详细回答。帮忙探望是抚育子女一方的法定责任,很多当事人因为离婚时联系僵化,由此怀恨在心,在日后的探望权行使中,成心给对方制作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