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南雄是属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则在广州法院起诉,其一审同级的南雄法院可以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