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可以单方处理房子吗?

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可以单方处理房子吗?
2024-11-06 1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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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不可以单方处理房子。父亲去世,子女和母亲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房子属于遗产,子女和母亲都有权利继承,母亲不能单方处理房子。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扩展资料

案例:

陈艳兰和王平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王晓海、大女儿王红、二女儿王丽、三女儿王华。2010年3月,王平去世了。夫妻俩积蓄不多,唯一值钱的就是位于海口甸昆路的一处房产。

为了避免子女因遗产起纠纷,陈艳兰与大儿子达成协议:陈艳兰支付王晓海12万元,王晓海则放弃房产继承权和使用权。2015年10月3日,王晓海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声明称,已收到陈艳兰12万元,愿意放弃房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然而,儿子拿了钱后,迟迟不从房子里搬出去。陈艳兰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依旧会因房产起纷争。今年2月16日,她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签订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确认被告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王晓海在法庭上承认,他确实和母亲协商签署了《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但此外,他还签了一份《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之前做公证时,母亲没有拿出这份赡养协议,双方才没有进行公证。”王晓海表示,认可母亲的诉求也同意履行,但诉讼费应由母亲出,因为自己下岗多年至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母亲“有退休金”。

法院审理查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属于原告与王平夫妻共同财产,现仍登记在王平名下。

2015年10月3日,被告王晓海签署《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内容为“本人就父母购有位于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经与家人协商,由母亲给予现金人民币12万元,本人愿意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及使用权,日后绝不反悔,若有反悔之举,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日,王晓海、王红、王丽、王华签订《关于本人继承父母财产及赡养协议》:

主要约定:陈艳兰健在期间,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晓海同意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使用权,并积极配合办理一切变更事宜;如遇政府拆迁或房屋增值、降值等其他因素,王晓海没有任何权益;现该房产的继承权归王红、王丽、王华共同享有;等等。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诉讼中,被告承认收到原告给予的12万元,并称已搬出该房屋,所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海于2015年10月3日出具的《放弃房屋产权声明》合法有效;被告王晓海不享有海口市甸昆路房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怕子女因遗产纷争 母亲掏12万"买"儿子继承权

回答2:

  父亲去世,子女不放弃继承权,母亲不可以单方处理房子。
  父亲去世,子女和母亲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房子属于遗产,子女和母亲都有权利继承,母亲不能单方处理房子。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3:

丈夫的财产属于妻子,儿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女方无权单独处理。

回答4:

如果已经正式分家单独过日子,那么母亲有权处置房产,
毕竟是自己的母亲,钱比母亲更重要吗?让她过得心情好一点不可以吗?等她百年之后再继承啊?

回答5: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