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一经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3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扩展资料:
一、相关危害
1、从干部成长角度说:公车私用滋生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在某些干部心中,车就是身份的象征,官做到什么位置就要配什么档次的车,还必须是专车专人用,没有车就出不了门,没有车就办不成事。
2、从经济角度来说:公车私用造成巨大浪费,攀比现象严重,一些单位不该买车的也买,不该换车的也换,导致配车不是为了工作方便,而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个人私欲。
3、从社会角度来说:公车私用诱导不良的价值取向,“古有学者,衣锦还乡”变成“今有事业,轿车还乡”。在某种程度上,公车私用变成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甚至起到了反面教材作用。
二、防止措施
1、用车要有一个制度。
2、用车要申请。
3、用车情况有监督。
4、完善违规用车惩戒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车私用一直受到社会广泛诟病,加强公车私用的预防、监督,严查公车私用案例、严惩相关责任人的呼声一直很高。不过,公车私用到底该怎么处罚,却一直说不清、道不明。
最新的事例,发生在安徽蚌埠市下辖工商所一位所长的身上。此人开着执法车去超市购物,在被举报核查后近日被免去职务,同时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工作性津贴。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分局局长、副局长等受到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扣300元工作津贴。蚌埠市的处理结果得到社会积极评价,不过,类似事件中公车私用所受处罚的“不同待遇”,有时甚至大相径庭,同样值得关注。
比如今年1月,四川达州市开江县看守所副所长胡某,在办案返回途中用警车接放寒假的女儿被曝光,胡某受到向局党委作出检讨、承担公车私用费用、被免去副所长职务的处罚。今年2月,四川中江县司法局出现警务车私用,当事人受到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讨、支付车辆使用费150元、被免去副科长职务的处罚。
相比以上案例,更多的处罚却显得太轻了。湖北某市通报的该市2011年10余起公车私用典型案例中,大多都只有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不同数额罚金,有的还只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单位通报、补缴燃油费等。在这10余起案例中,有一件同样也是因公车接送小孩,所作处理只对当事人作出“严厉批评教育”。“典型案例”尚且如此,至于更多地方的非典型案例,处理情况也就不得而知。
同样的性质,迥异的处罚,不仅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信服程度,也影响到公众对于公车私用应该受到何样处罚的理性认识。公车私用处罚凭据,大多称“依据相关规定”,至于到底是何规定,几乎都语焉不详。社会所理解的规定,也多是党纪规定中的“不准”“严禁”。“相关规定”的阙如,难免让人对处罚的理直气壮产生疑惑,甚至引发一些人对“潜规则”的不良猜想。
在将依法治国做为基本方略的今天,畸轻畸重的处理结果显然已不合时宜。面对频发的公车私用,作出相对明确、统一的处罚规定,杜绝公车私用处罚的“橡皮筋现象”,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