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属于三阶层中的该当性。三阶层是德日刑法的理论(张明楷教授一定程度上也认同,他更喜欢两阶层),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即该当性,台湾的叫法),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是讨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素,比如主体,故意过失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未遂,中止),它的前提就是已经构成了犯罪(即全部符合构成要件),但是情节上有特殊之处,所以要另行讨论。因此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属于三阶层中的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