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因为被害人不追究撤销了,后面还可以重新立案吗

2024-10-31 1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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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强奸罪是严重暴力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不管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都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或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回答2: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追究不影响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回答3:

可以的。强奸案不属于当事人不追究就不立案的类型,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回答4:

真有强奸行为,即使被害人谅解也不应撤案;除非被害人承认强奸不成立,办案机关也认可该种说法。

回答5: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以人意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