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严重暴力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实,不管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都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或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追究不影响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可以的。强奸案不属于当事人不追究就不立案的类型,应当向公安机关报警,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真有强奸行为,即使被害人谅解也不应撤案;除非被害人承认强奸不成立,办案机关也认可该种说法。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以人意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