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在今日的中国社会已日趋普遍。 法律应否惩罚婚外恋?婚外恋该判非法吗? 最近,中国推出的新婚姻法草案成为上海市民讨论的热门话题。 这部旨在反对婚外恋的控制离婚率的《婚姻家庭法》草案里,竟然将向来只属于不道德行为的“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定为“非法行为”。草案中的条文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不忠实另一方可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正是这一条, 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不少上海人认为,将“婚外恋”、“第三者”或“婚外性关系”列为违法行为,实在有些可笑,似乎也有妨碍离婚自由、倒退历史的嫌疑了。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社会学家徐安琪在受询时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个条款缺乏严密性。她发了无数疑问:要如何去认定是否“违背了忠实的义务”?是夫妻中的一方同第三者发生了精神恋?给第三者写情书?还是已经与第三者发生了诸如同居之类的出轨事情?此外,公安或司法机关又如何去“排除妨害”呢?即使把婚外恋的当事人强行拆散,能使其心甘情愿地回到“请求排除妨害”的配偶身边吗?执法机关的好心干预到底能不能使过错一方觉悟、重修旧好,或能挽回“请求排除妨害”已失去的爱情吗? 这名社会学家认为,上述这个立法建议是难以操作的,不仅如此,外力的行政干预往往也只会使过错方失去面子和名声,从而强化其否定情绪和离心力,最终使双方矛盾激化而导致感情的彻底破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则认为,制定这样的法规,有一定的必要,但具体的执行法还是值得探讨的。这名法官颇有感触地说,在他接触的离婚官司中,由于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确是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但一般来说,人们都是从道义上进行谴责,通过协调来解决。 “婚外情有思想和行为两方面,有很多是思想上的一些东西,因此就算婚姻家庭法中法规通过,法院在具体认定事实、作出判决上也有是难度的。因为这不像重婚罪,如果重婚了就是违法,是一清二楚的事情。” 至于应否惩罚第三者?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原副会长张贤钰认为,这存在着界定和举证困难。他说:“仅仅惩罚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第二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认为“可以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倾向于无过错的一方。但当婚姻关系尚未解体时,夫妻仍是生活共同体,惩罚一方就等于惩罚另一方,这种惩罚没有意义。” 另一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博士也指出,婚外情是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而如果搞婚外情的双方都受惩罚,那就会出现配偶中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的情况,这种做法缺乏可操作性。她认为,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而且,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名上海女性也指出“用法律惩罚婚外恋有失妥当”。她认为,婚外情不同于重婚,它只是道德领域内的事,仅与责任有关。它不同于其他明知故犯触犯法律的事,感情往往不受人自身的控制,真要发生了,事实上是不受主观意志决定的。 纵观各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发现上海主流看法还是偏向“不同意婚外恋判非法”。但在主流的声音里还可以听到一个不同的声音。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杨靖很肯定地说“我同意用法律惩罚婚外情”。她的理由是:婚外情造成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和杨靖差不多年纪的另一名上海小姐思想可能比较浪漫,她把“法律惩罚婚外恋”的建议视为“很傻”的想法,更指出,如果类似上述的规范真的被列入法律条文内,那么她相信这个国度将会变得很死,缺乏任何“浪漫”的因素。 参与起草《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研究会总干事巫昌祯的看法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可以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该互相忠诚,不应该有婚外性关系,如果违反了,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至于第三者,也应该受惩罚。 内容太多 给个网址你 你去看 http://www.sunseries.com/ban/ban001/b023.htm
刑法上有规定“重婚罪”:即明知男女双方或有一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犯该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不构成重婚罪,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婚外恋导致夫妻离婚的,没有过错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分或少分给有过错方(即婚外恋一方)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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