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简易方法计算纳税。
1.纳税人销售下列特定货物,按4%征收率计算纳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4)销售旧货。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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